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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企业注册商标的可选方式
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命脉。古人说:“名不副实,必不顺;名不副实,必不顺”。对企业来说,这个“名称”是企业的品牌,商标是品牌的集中体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即使一个企业有征服世界的伟大愿望,也必须从注册商标开始。只有先给自己起名,它才能踏上一段没有前途,只有劣势的旅程。
所谓“企业要想做好工作,首先要利用好工具”。那么,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呢?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他们信任的商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识别和消费,从而达到企业预期的营销效果。消费者认可产品,接受品牌,进而产生商标的价值。在众多的产品中,他们通过商标一眼锁定了值得信赖的产品。
长春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专用权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商标未经注册的,处于无权利保护状态,因他人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核准注册,可以随时禁止使用。相比之下,一旦商标使用人被批准注册商标,他将同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和法律保护。在法律保护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有效地防止了他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可能混淆的商标,供权利人专用,积极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权利。现在是注重品牌保护的时候了,品牌价值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商标作为品牌表达的集中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商标被视为企业财富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正像谚语所说的:“吃草先走”,成功的商标注册是创建自己品牌的步,同时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品牌,避免侵权,为未来的品牌体系打下基础。对于一个成功的商标,有利于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或稳定。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坚持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广告宣传。
培育好商标,不仅可以树立企业的声誉,成为企业质量的标志和声誉的载体,而且可以给企业带来无尽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将使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口碑好的品牌将使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作为消费者理解和记忆商品和服务的基础,竞争力越强,在消费者中的支配地位就越高。对企业来说,产品更容易进入大型销售,服务更容易获得良好的口碑,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需求。
商标虽然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但其价值可以用有形的方式计量。商标闲置或者未使用时,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其用于其他有偿使用人,将其转化为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者以质押的方式实现其价值。一些经营者想当然地认为,未经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无关紧要,这是对商标价值的严重误解。商标注册具有国家适用性,而营业执照不同于商标注册。
只要当地工商部门没有重复申请,就可以批准。假设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良好,但未能及时注册商标,并采取措施防范相应的侵权风险。”一旦商标注册的侵权事件发生,我努力争取的商标被他人注册,我就成了侵权人。由于缺乏维权的依据和法律保护的缺失,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品牌损失。”
总之,商标是企业战略发展的有力工具。注册商标对于引导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提供法律依据,打造专属品牌,提高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可替代的。企业注册商标时,建议大家一定要找一个有实力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这样你的商标注册就比较容易成功。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长春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商标质押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写》;
(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等。
商标保护及注册商标注意事项,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分享下!
一、怎样保护商标权?
(1)及时注册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商标为强制注册原则外,其他商品的商标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就意味着,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长春商标注册还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该商标的专用权。实践中,“抢注商标”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发现其他经营者的产品适销对路,但其所使用的商标尚未注册时,就抢先申请注册,然后向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企业索要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或者“商标使用费”,为此,一些企业不得不花费大笔金钱赎回自己原来使用的商标。
(2)按期续展商标注册之后,有效期为十年。如果有效期满,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所有者就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人没有提出申请,原注册商标就要被主管机关撤销。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企业如果不在合理期限内(到期前六个月至到期后六个月,前后共一年时间)进行续展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这会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3)依法变更和转让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的一时疏忽或嫌麻烦,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恶果。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予以公告。企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4)谨慎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企业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为了防止利用企业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企业应以连续或间断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企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注册商标的资源浪费,使企业不闲置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4)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也逐步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外商标申请也随之变得火爆起来,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小编在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的则是关于海外商标申请的另一方面“商标的三大原则”,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好的可理解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不仅认为这样确定的权利归属对于双方才算公平,而且认为惟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必要。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
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在一国或地区获得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长春商标注册。
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诉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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