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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个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8 08:22:31

最初成立公司时,由于财务限制,许多人会选择租用办公楼作为办公室或注册地点。但是,总会有一个截止日期,那么公司注册地址的截止日期有什么影响?告诉我怎么回事儿。

一,注册地址过期的影响

不用担心注册地址会过期。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治疗方法。只要按照规定对注册地址进行合法更改,就不会对您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但是,如果不及时更新费用,则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址过期,则不会更新该地址,并且该地址将被列为异常。时间长了会影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信誉,并且不可能注册新公司。

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址到期,但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将影响公司营业执照的年度审查。

在年度审查时,营业执照的地址不会更新。如果年度审查失败,则营业执照将处于异常状态。

变更注册地址的,必须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否则,年检为非本地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地址的有效期变更

公司注册到期,不及时存在或变更很可能会影响营业执照的信誉。

一般来说,公司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过期3个月之前处理地址的存在或更改。移动之前,必须更改注册地址。

如果您选择续约,则不必担心太多,您只需要继续与租赁房屋的房地产公司或所有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可。但是,如果您选择其他地址作为注册地址,则需要完成更改注册地址的过程。如何处理地址异常?

(1)在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错误认证为异常地址。如果您向工商局提出异议,工商局将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提供地址证明,然后在窗口中提交。经工商局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删除业务异常清单。

(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工商局列为异常地址。通过更改地址,可以将地址更改为另一个地址。更改成功后,您可以申请删除业务异常列表。

说了这么多,我想提醒大家,不要低估注册地址的过期问题,并且必须及时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书后,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书后,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办理异议申请需注意: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曰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曰。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关系到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信封上的邮戳曰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一、撤三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撤三的立法目的1.促进使用,发挥区分产源的功能2.避免商标搁置,造成标识资源浪费3.遏制商标抢注待价而沽,影响秩序。

三、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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