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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5 08:56:30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需要哪些材料?流程是怎样的呢?小编来为您介绍一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三到五个公司名称备选2.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执行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名单4.所有合伙人占的股份及比例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有限合伙。

企业注册的流程如下:1.核名,先查询再注册2.确认注册资金3.确定经营范围4.确认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一年以上)5.确定股东股权比例流程:提交资料-审核-下证-刻章-税务报道-开对公账户(无需的话即可不用)时间:3-5个工作日左右以上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流程,希望可以帮到你。

吉林商标注册时间又长又难,所以很多企业在商标未注册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商标,那么为什么需要注册商标,及不注册商标会代理哪些后果呢?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商标注册使用情况。

第一种情况:商标没有人注册,你可以使用。

但是商标不能标注是R标,而且如果有人看到你这个商标不错,抢注你的商标,那么今后使用商标上,你就会遇到麻烦。

第二种情况:商标如果有人注册了话,你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是可以使用的。如果你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是不能使用的。否则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也许你会说我们身边的一些耳熟能详的商标“全聚德”、“北冰洋”等老字号之前都没有注册商标,但是他们的商标确依然得到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后半句话如果反向理解,是不是可以这样解释:当一个未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了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最关键的就是如何界定有一定影响力的问题了。有一定影响力应该通过多方面去考量:

1.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

2.付出了一定的宣传及广告费;

3.具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体;

4.达到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也就是说当您的商标达到了这些要求之后,其实不注册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既然这样为什么现在那么多的企业还打破头的去注册商标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具有一定影响力是需要时间、人力、财力去实现的,往往当一个商标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时候就被别人抢先注册了,而我国的商标法不同于美国商标法,我们是以注册在先为原则,谁先注册谁就会拥有商标权。商标不注册同样可以用,但这个使用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在这里小编需要提醒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客户。很多公司对于商标注册并不是很感冒,认为自己现在规模小,用不着注册商标,等规模发展大了再注册也不迟。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商标注册从开始到下证需要漫长的时间。商标局全国只有一个,也就是全国的商标都需要在那里申请,可想而知,一个商标从注册到下证需要多长的时间。

另外商标注册从提交申请,到国家商标局受理,这其中存在一个盲区,也就是说,A和B同事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他们的数据还没有录入数据库,那么,A和B都无法查询到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已经有人注册或者是和别人的近似。综上所述如果你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商标,或者是现在有一个好的名字,劝你早点注册,以免被人抢注,后悔不已!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吉林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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