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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怎么取才能有大价值?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7 08:59:41

公司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无论是企业转让给企业,还是企业转让给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市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吉林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向个人转让商标所需的文件:

一、商标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三、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标转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

六、完成商标转让大约需要10个月的时间。整个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和签发转让证书。

七、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八、因企业合并、兼并、改制发生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九、依照法院判决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还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十、当你转让一个商标时,你需要转让手中的类似商标。转让或者转让商标,应当填写商标转让登记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申请注册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十一、如果公司商标暂时闲置,没有使用需求,可以转让并兑现。

十二、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发生商标转让的。注:转让商标时,需要转让手头的同类商标。此外,已经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国际商标注册可以很好的让消费者区分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和服务,在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引导消费者认购该品牌,从而奠定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国际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经济省特许厅;

2、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3、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4、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5、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及续展规定:商标保护期自注册日之起10年,可续展多次,每次5年或10年。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能会被他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需办理续展;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可以多缴罚金方式办理续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发,推行很多优惠政策。提到知识产权贯标册大家可能不知道什么意思。其实就是企业对于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导致很多自主研发的产品得不到保护,从而引发因专利问题打官司等状况。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运营风险。那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知识产权贯标册有哪些好处吧!

第一点就是可以激励企业自主研发产品。知识产权贯标册可以督促以及激励公司员工创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的挖掘员工的创造力。

第二、巩固公司在行业的地位。如今的社会,行业竞争激烈,我们需要知识产权来保护公司的权益。公司研发一个产品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以及金钱,十分不容易。因此我们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遭受侵权的时候也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公司的产品。

第三、提升企业的价值以及形象。企业的形象十分重要,对于社会的价值贡献更不必多说。知识产权贯标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更加细致的进行划分,保证企业形象以及利益不受侵害。

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吉林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如果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定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之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属于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域名权侵犯商标权不仅需要满足商标权产生在先、涉案域名与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同时,除驰名商标外,还需要关注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与之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否则,无法构成域名权对商标权的侵犯。

另外,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电子商务虽然在表述中做了“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实务中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即便并非直接使用涉案网址进行电子交易但实际上可以起到最终商业交易目的的,仍然属于域名权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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