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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之后的八大注意事项
企业吉林商标注册了之后就可以高振无忧了吗?不,你错了,还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侵权的危险,商标注册了之后一定要注意商标的保护和使用,要不然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的麻烦。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商标注册之后的八大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了不用,也能卖钱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留一些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及照片之类的)。《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使用商标,别自行更改太多使用的商标标识要和当时申请核准时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可以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提示:像把原本的商标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碰巧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公司改名,要提前做商标变更商标归属权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比如有的公司注销了,那商标可就转不走了。
4、商标的许可使用要备案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此,掌柜提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督促商标拥有者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这是对自己使用商标许可的一层保护。
5、发现商标类似,尽早提出异议为了防止自己商标的显著性被稀释,申请商标注册人不能光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原来的合伙人去申请与你类似的商标,那你就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否则,他申请成功了,你的就难通过了。注意:商标公告以后,异议期只有短短三个月时间,在此期间,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提出,否则过时不候。
6、扩大使用范围,应追加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还必须另外提出注册申请。
7、第35类,注册就对了,绝不忽悠如果企业在创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钱,而忽略了第35类的注册,则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请一定要追加注册。因为35类商标综合性比较强,像现在盛行的电商、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等都在35类里,所以即使不使用也要注册,若有他人恶意抢注就不好办了。
8、商标续展宜早不宜迟商标自核准注册日期起有效期10年,期满后应在前12个月或后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商标续展,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告无效。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还是应该持续关注商标局的动向,也要对市场上近似的商标以及不同类别的雷同商标做好防范!
现在有这么一群人,光明正大的挣钱道他们总觉得不够爽。于是乎他们整天盯着各种创业公司,只要其中的某一个企业商标保护做的不完善。他立刻见缝插针。用各种歪门邪道抢注你的商标。一旦注册成功,那你就算摊上事了。他们之后就会不断的朝你要钱要权,搞得你鸡犬不宁。甚至很多大企业都踩过雷。
那您可能要问了,我的商标被人家抢注了,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那并不一定。国家为了打击以投机甚至敲诈为目的的吉林商标注册行为,推出了一个政策。你要是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三年没用,别人就可以申请撤销了你的商标。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撤三。毕竟这些商标投机者并不会实际使用这个商标。
就算他成功的注册了商标,万一注册的过早反倒适得其反。等到被埋伏的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已经三年多过去了。那人家就可以通过撤三毁了投机者的美梦。正所谓撤三面前无大佬,就连阿里,居然之家这些大企业也都被无名之辈提出过撤三,最后还真的丢了一部分自己的商标。
所以各位创业者不用着急,遇到抢注自己商标的人,先去查查他抢注的商标满没满三年。如果满了,那就收集材料,记录证据。撤三了他,把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拿回来。
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1)由于我国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吉林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最好在产品的设计阶段,甚至在建厂的同时就着手考虑申请商标注册。倘若等产品进入市场,再去申请注册,就会产生许多麻烦。因为从申请到核准这一年左右里,无法追究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如果他人的商品质量低劣,则败坏了该商标的信誉。等取得商标权后再来挽回影响已经很难了。因此不能等到商品进入市场,商标被人仿冒后才想起申请商标注册。还有的企业在生产已初具规模后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是他人注册商标,从而不得不更换商标,就商标本身而言,经过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更大,但未注册的商标并不影响使用。
(2)一个企业往往不具备全国注册商标的资料,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可能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3)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名牌,因为商标经注册后,可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就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感觉。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吉林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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