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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企业专利办理的步骤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3 08:25:19

在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注意哪几点,今天公司注册平台小编跟大家说说。

一、外资公司注册的名称在注册一个外资公司只需要登记注册中文名称,然而客户在国外使用的都是英文或者其他文字的名称,如何将国外的外文名称与在中国注册的中文名称有机结合起来显得十分重要。

二、外资公司注册地址由于各区注册外资企业的要求、退税政策等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注册地址选择的好坏不仅直接涉及到企业可以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外,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不过庆幸的是,现在也不乏专业的外资注册公司,他们不仅为客户提供一手的注册公司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各区注册外资公司的优劣势,结合客户的需求制定最优的方案,以便客户可以取得长期的发展。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对于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小编想说的是不能一味在意注册资本。在很多客商在咨询初期,都很关心我国规定的注册资本。然而随着国家相关法规的改革,注册资金由以往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在实践过程中,注册资金过高可能会引起有关部门的严查,但倘诺注册资本太低,则不能获得审批部门通过,即使通过了,今后在银行开户、企业运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导致最终不得不增资或者追加外债。

以上这些是外商投资中最普通最常见的外资注册问题,如若没有前期细致的规划,就会对公司的运作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目前,部分个人外国投资者为了节省代理注册公司的代理费,认为注册公司机构只是简单的跑跑腿,不应该收取咨询代理费用。因此,有不少人会在没有前期充分合理的规划下,直接租赁办公室,委托自己公司的员工从网上下载办事程序自行办理。这种看是节省,实则盲目的方式使得新注册外资的公司不能享受到可以享受的相关规定,以至今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2014年5月1日前,商标局对长春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书式审查后,对其中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件发放受理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发放时间约为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

2014年5月1日后,商标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将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形式审查工作调整到发放受理通知书之前。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补正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并经财务对款成功后,方可发放受理通知书。因此,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会长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的发放时间,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予以理解。

随着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企业人也越来越注重商标的申请,但是众说周知商标申请想要成功是很困难的,随着都有被驳回的风险,肯定很多人都想要问如果“商标驳回了应该怎么办?”其实不用那么困难,只要你懂得这些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了。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跃然纸上,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升。通过以上分析,您对商标驳回复审有更清晰的了解了吧?

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8章58条,从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适用、权利冲突等方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规制,以供商标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判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并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构成要素进行认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据介绍,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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